未依照1970年代生效的「外國帳戶申報法案」(Foreign Ban&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簡稱FBAR),於6月底前使用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前一年在海外全部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的帳戶,若被國稅局發現將面臨巨額罰款,且若是故意未申報,罰款尤其重,且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由於有為數不少的納稅人過去未照實申報,國稅局2009年起加強執行,並在當年、2011及2012年推出三次自首計畫。最後一波的自首計畫並無截止日期。透過自首計畫申報海外帳戶的最大好處是,可免除最高可達入獄五年的刑事檢控。
然而即使自首,一樣有民事罰款。律師暨會計師童志敏說,若被認為故意未申報,只要海外帳戶金額加起來低於5萬元,罰款是每年1000元或5%存款。5萬至25萬元間,每年罰款5000元,或10%存款。超過25萬元,罰款每年10萬元,或最高額一半,且都是以較高者做為罰款。
若未申報海外帳戶被認為不是故意的,罰款「差很大」,且馬上少很多。若海外帳戶存款低於5萬元,每年罰款是500元。但若存款介於5萬至25萬元間,與前述相同,即每年罰款5000元或存款的一半。但若介於25萬元至100萬元間,每年罰款是1萬元。
如果納稅人過去都有申報海外收入孳生的利息,只是未申報TDF90-22.1表,罰款是零。然而若納稅人被認為是蓄意未申報,且未透過自首計畫申報以便免除刑度,刑事處罰除可能面臨最高達25萬元罰款或入獄最高達五年,或兩者都有。唯實務上刑度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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