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星期二

海外帳戶自首 罰16 9萬變6300

海外帳戶須申報近年掀起千層浪,一對移民美國近50年的陳姓夫婦2011年透過「海外追稅自首計畫」(簡稱OVDP)申報海外帳戶,當時會計師計算其應付的罰款是1萬3000元。但國稅局計算其罰款時,卻將其海外兩棟出租物業價值算進去,變成罰款16萬9000元。兩夫婦不服,聘請律師向國稅局討回公道。近日國稅局同意他們支付6300元罰款結案。

代表律師暨會計師童志敏說,該案涉及海外帳戶究竟應透過自首計畫申報,還是用普通方式,即所謂的「安靜自動申報」(quiet disclosures),對納稅人較有利。雖然這兩種申報方式國稅局都會考量納稅人最初未申報海外帳戶,是出自故意或非故意來決定罰款。但若透過自首申報海外帳戶,只要納稅人過去未申報海外其他資產孳生的收入,擁有「未遵守稅法」問題,國稅局在計算其罰款時,就會一併將這類收入的資產算進納稅人海外帳戶。但安靜申報就無此問題。
該案陳姓夫婦是從大陸到台灣定居再移民美國,41年前歸化為美國公民。2005年退休後,在中國大陸買了兩棟物業,並在當地定居。2007年因醫療理由離開大陸,並透過中介將房屋出租。為方便中介處理租金及前往大陸有錢可用,於是在大陸的銀行開戶。中介每次收租金扣掉5%稅賦、佣金或修理費後,即將剩餘錢存進他們戶頭。戶頭最高點是5萬2000元,最低點1萬元。
這對夫婦指出,過去20多年都依照會計師指示報稅,自己沒有稅務知識。而在看到世界日報相關報導前,會計師從未提過要申報海外帳戶,也以為大陸出租物業已在當地繳稅,不需於美國申報繳稅。
他們強調,當初在大陸買房子不是為了逃稅,是為了去住。開戶也不是為了逃稅,是為了中介處理租金方便。
童志敏說,他代表客戶向國稅局申訴,並要求退出自首計畫,如此客戶的海外出租物業將不必計算在海外帳戶總額內。日前國稅局官員並與其客戶進行50多個提問的電子會議,之後同意其客戶當初在海外開戶並非為了逃稅的說法,予以輕罰6300元,再加上他的7000元律師費,替客戶省了不少罰款。
童志敏說,事實上該案若鬧到稅務法庭對客戶不利,因為稅務法庭對故意不報海外帳戶的解讀是,當事人有意識地想逃避申報要求。通常若納稅人在稅表簽字,即被視為瞭解稅表內容,已構成故意。另外,納稅人若在稅表上是否擁有海外帳戶的提問上,圈選「沒有」,也視為故意未申報海外帳戶。
會計師李新忠則說,如果納稅人放在海外帳戶的本金來自親友贈與,或是繼承遺產,只是賺到的利息、股息過去不知道要申報,即在不致涉及刑責下,建議透過安靜自動申報海外帳戶,優點是可免掉補繳20%欠稅的不正確申報罰金,及繳交20%海外帳戶最高點金額的民事罰款。
但若難以證明海外帳戶不是為了逃稅開設,由於將面臨刑事檢控,只能選擇自首計畫,即所謂的「喧嘩申報(noisy disclosures)海外帳戶,好處是可免除刑事責任,只是仍面臨巨額罰金及民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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