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被告、加州Saratoga的美國公民漢得斯曼(Moshe Handelsman)的認罪協議,他於1993至2000年間在報稅人士協助下,曾在海外設立公司,並以公司名義在海外銀行開戶,做為逃稅工具。他最後開的海外帳戶是位於以色列的銀行。
檢 方相信,漢得斯曼有可能在2000年前往以色列,與介紹律師給他的以色列銀行財務顧問見面,探討設立外國公司Exportus Ltd.的事宜, 並以該公司名義在以色列一家銀行開戶。他在2003至2008年之間,涉嫌先後從他控制的美國公司Advanced Forecasting Corp.匯出180萬8075元到海外公司帳戶。
漢得斯曼被控將轉到海外的資金,在稅表上申報為Advanced Forecasting公司不實的併購開銷,以便少報公司稅,並讓他得以在2003至2008年間少申報個人所得稅。此外,他也被控在稅表上未申報海外帳戶。
根據認罪協議,漢得斯曼承認2009年關掉以色列銀行的帳戶,並將錢轉到第二家以色列銀行帳戶,之後又將錢轉進親友Charles Schwab帳戶,然後又從該帳戶將錢轉給他本人,讓該筆錢看來像是親友給他不必繳稅的贈與。
國 稅局洛杉磯辦公室刑事調查部門發言人麥克肯(Felicia McCain)指出,美國公民或居民只要在國外超過1萬美元帳戶擁有簽名權或管理權(authority),都有必要在所得稅表上揭露。而根據FBAR, 美國公民或居民只要海外金融機構帳戶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也有必要向財政部申報。
會計師施啟祥指出,美國近日與G20國家主管開會,各國就阻止跨國企業逃稅已達成某種程度的共識。由美國主導的肥咖(FATCA)條款,要求在美有投資的外國金融財務機構就美國人帳戶替美國政府做警察,雖有國家反對,已逐漸成形,看來是勢在必行。
事實上,如果美國納稅人誠實申報海外資產,只要這些資產有憑有據,是正途獲得,並非非法逃稅的結果,將來可正正當當地拿進美國,好處遠大於不申報來得多。
會 計師李新忠說,不依照FBAR申報海外帳戶,讓國稅局找上門,罰款是每年10萬元或帳戶最高點的一半,並以較高金額為主,且可追溯六年。因此一名帳戶最高 點擁有100萬元的人士,若明知要申報海外帳戶卻不申報,最高罰款可高達300萬元。所以如此嚇人,是因為相關處罰是依照銀行保密法,當初訂定重罰主要是 針對走私的毒販設計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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