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7日星期四

美國生子 - 出生公民權的歷史根源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第一款这样写道:“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司法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执行任何削弱美国公民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

  它被称为“落地公民权”或“出生公民权”。

当这个本意为了结束奴隶制、纠正美国没能解放黑奴这一历史错误的修正案得以通过时,大概谁都没有料到,它会在140多年后化为一项政策的漏洞、一批掮客的商机和无数父母的心动与行动。

  “落地公民权”给出的理由

  为什么“赴美生子”这种畸形的社会热潮能在世界诸多国家被一再复制?在许多专家和政客们看来,“出生公民权”正是制造一波波浪潮的政策源头。

  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极少数提供无条件“出生公民权”的国家。在英国、法国、德国等诸多欧洲国家虽然也有类似的“出生公民权”政策,但各国政府对于公民权的认定都是有条件的,比如要求至少父母的一方有永久居留权或者是公民。

  早在1868年,“出生公民权”作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条款之一就被国会批准写入美国宪法。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外国驻美外交官和外国入侵军队成员因为享有豁免权,其在美所生子女不拥有美国国籍外,其他在美外国人因为都要遵守美国法律,其在美所生子女自动拥有美国国籍。

  如今,“出生公民权”因为美国带来了大量外国公民赴美生子占用社会资源而饱受诟病;但140多年前,这项政策的出台却因保护了内战后美国黑奴的平等权益而在全美广为世人称道。

  在内战前,南方各州的“黑人法典”,不但禁止获得自由的黑人参加选举投票,而且禁止他们甚至自由选择工作、拥有土地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1857年的“德雷德·司格特决议”规定,非洲裔美国人不是美国公民,并称黑人“如此低下,所以他们没有白人那样的权利”。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868年出台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与1865年批准的第十三修正案和1870年批准的第十五修正案,被合称为“内战修正案”,为确保废除农奴制,抵制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际上,“出生公民权”的争议自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出台之后就从未停息。1866年美国会就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进行辩论期间,华人在美所生子女是否应当自动成为公民就曾经引发争议。

  当时宾夕法尼亚州的参议员柯文强烈反对赋予外国人在美出生孩子公民权。柯文认为,“出生公民权”政策的出台会阻碍美国各州驱逐吉普赛人和中国人。

  对此,加州参议员康内斯却不以为然。在他看来,多数中国人希望回到故乡,不会选择在美国生子定居。

  在1882年《排华法案》生效后,华人经历了美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华人被允许留在美国,但不能入籍,中国人被禁止移民来美,许多华人离美返乡后难以再入境,悲惨的历史记忆使华人对这个问题更加敏感。因此这一时期发生的“黄金德案”在美国社会发展历史上颇为引人注目。

  祖籍广东台山的黄金德(Wong Kim Ark)1873年生于旧金山,父母都是中国籍。黄金德1890年随父母去中国,返美时海关认定他是美国公民而允许他入境。1894年黄金德再去中国,1895年返美时却被海关拒绝入境,并被羁押于旧金山港。

  加州地方法庭判决黄金德非美国公民,应被立即驱逐出境。但对此判决,黄氏族人不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1898年,最高法院最终以6∶2表决裁定,黄金德的父母在其出生时,正在旧金山做生意,有固定住所,并非为外国政府工作,也不是外国入侵军队成员,适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因此,黄金德被承认为美国公民。

  “黄金德案”成为美国“出生公民权”的经典判例,在之后很多有关公民权的诉讼和争论中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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