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星期四

美海外追稅 肥咖上路

美國政府設立肥咖(FACTA)條款,影響成千上萬在海外有資產的美國人。以下是兩個典型的個案:
A先生夫婦退休後搬來美國和子女同住,申請了綠卡,到社安機構辦了SSI和醫療卡,不只免費看病,夫婦每月還有近千美元美金的生活補助費。A先生讚嘆,美國不只好山好水,社會福利也真好。直到最近看報,才發現自己可能成為詐欺和逃稅犯。為什麼?因為他們夫婦都是教師退休,在台灣領18趴,存款和收入遠超過美國領SSI和醫療卡的上限。而且他們利息收入未報稅,銀行存款也從未在美國申報。他們聽說銀行存款可能被美國國稅局「洗」光,還有可能因逃稅和詐領醫療福利而坐牢,A先生開始夜不安枕,得了憂鬱症,幾乎變了一個人。
B先生在中國近20年的經濟大躍進中投資了公司和房地產都大賺,成了資產超過千萬美元的富翁。他申請投資移民,拿了綠卡。他在中國商場翻滾多年,什麼場面沒見過?但他移民前無人告知,移民後也聽信身邊朋友的話,忽視了美國稅法的厲害,看了最近報載美國海外追稅,才知有什麼肥咖和肥爸條款,以及可怕的海外自願申報,他去見了會計師,計算後發現,一張薄薄的綠卡,可能讓他失去努力一生所累積的一半資產。為什麼?因為他從未在美國申報中國的收入和繳稅,在中國的公司和投資也從未在美國申報資訊報表。當然,他在美國和香港的投資也從未在中國申報。肥咖條款上路,美國和中國銀行都可能提供資訊給合約國政府,也讓B先生非常不安。
您覺得這些故事熟悉嗎?類似的故事在華人社區可能成千上萬。A先生和B先生該怎麼辦?本文試圖提供一些答案。
本文從肥咖條款談起,以五部分來對FATCA和其他相關的稅法做解析。第一部分是FATCA的簡介和應對之道;第二部分討論投資外國金融資產的申報;第三部分是投資外國企業的申報;第四部分說明外國信託、遺產、和贈與的申報。第五部分解析要不要參加第三波海外自願披露運動。
但筆者聲明,本文只是一般的法律解釋,並非提供稅務諮詢,讀者應根據個人情況,諮詢自己的稅法顧問,本文不能作為稅務諮詢的依據,也不能用以避免處罰。
FATCA條款 從何而來?
2010年3月美國的「外國帳戶稅務遵行法」立法,英文名稱為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 (肥咖條款)。FATCA是新增法,除了要求美國納稅人申報海外金融資產外,還規定:外國金融機構要和美國簽約,必須答應提供其美國客戶資訊;和美國做生意的外國企業,都要提供主要(持股10%以上)股東的資訊給美國付款人;否則美國扣繳人所有付給外國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可扣繳付款(Withholdable Payments)」,都須要扣繳30%的稅給美國國稅局。
為了鼓勵世界各國到美國投資,美國的國際稅法中有很多針對外國人的免稅或減稅法條。例如,存錢在美國銀行,外國人收到的利息免所得稅,也免繳遺產稅。出售美國的股票或債券,外國人免繳增值稅。其他外國人的美國來源投資收入,付款人要扣繳30%的稅金給美國財政部。但是,如果收款人的國家或地區和美國有所得稅條約,則扣繳稅率可以減至0%、5%、10%、或15%等。
這些針對外國人的租稅優惠,提供美國納稅人一個避稅的途徑。美國人只要在美國境外成立公司或信託等,就可隱藏自己的身分,利用外國法人企業身分來美國投資而享受減免稅的好處。肥咖條款就是為了要防堵這個法律的漏洞。因為美國管不到其他國家的法人企業,所以就利用付款的美國法人企業來控制外國的法人企業,進而找出隱藏在背後的美國納稅人。但是,FATCA「法力」還是「有邊」。如果外國金融機構或法人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投資做生意,美國就管不到了。了解這些背景,可以讓我們容易了解FATCA的立法精神和應對。
天羅地網從何說起?
地網是指海外關係的金三角: 一、在海外投資或做生意的美國納稅人;二、在美國投資或做生意的外國金融機構和企業;三、與外國人做生意的美國金融機構和企業。FATCA採「連坐法」,不只納稅人未申報收入或投資訊息要受罰,連美國金融機構和其他法人單位、外國的金融機構和其他法人單位也因必須扣繳和申報美國納稅人訊息,形成互相連坐的三角,錯報或未報也要受罰。而且,因為三方面都有申報另一方資訊的義務,如果一方申報,另一方不報,那麼不報的一方就要受罰,三者互相牽制,連成一網。美國最近實施的海外自願申報(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中,幾家國際大銀行就是因為員工和客戶指證這些金融機構協助逃稅,而受鉅額民事和刑事處罰,其中一家銀行還宣布破產。瑞士UBS和Credit Suisse的歐洲客戶較多,匯豐銀行(HSBC)以亞洲為重心,客戶多來自中國、香港、台灣和印度等,對華人影響較大。
天羅則是指FTACA跨政府協議。以往因為有客戶隱私權當保護傘,除非客戶同意,各國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資訊給美國國稅局。很多有名的避稅天堂如瑞士、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以前都以嚴格隱私權保護做號召,鼓勵世界各國的人藏錢和逃稅。國稅局決定和各國政府合作,簽定跨政府協議,打破隱私權的保護傘。
跨政府協議模式有兩種,第一模式(Model 1 IGA)簽約國轄下的金融機構(FFI),必須根據當地政府採用的查核規則來識別美國帳戶,直接向當地政府申報特定的美國帳戶信息。當地政府再和IRS自動交換信息。第二模式(Model 2 IGA)簽約國管轄的金融機構,則依照肥咖條款直接向國稅局登記和申報有關美國帳戶的指定信息。
目前美國已和幾個國家,包括歐盟各國簽約,甚至連隱私權保護最緊密的瑞士也簽了。50多國還在協議中。台灣政府已決定簽約,據報載,政府官員表示台灣應該會採用第二模式。中國和香港未在國稅局公布的名單中,但中國原有的所得稅條約已有交換資訊的條文,但並不是自動交換。
美國政府現在布下天羅地網追稅,納稅人要如何應對?
海外資產 如何應對?
扣繳和申報美國納稅人訊息是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責任,不在此細談。納稅人要知道的是自己的海外資產和帳戶會不會被報給國稅局。以下是應對之法。
第一、了解海外資產申報門檻。海外帳戶分已存在和新帳戶。2014年1月1日以前已有的帳戶算「已存在帳戶Preexisting accounts」。金融機構不要求已存在客戶重新填寫開戶資料,但要從現有的電腦系統中尋找美國人指標。總存款/市值(不是個別帳戶存款)低於5萬美元的個人(法人和現金值保險或年金為低於25萬,金額和個人分開計算)者不用篩選申報;總存款/市值低於100萬美元者,只要在電腦搜尋就可;超過100萬元者還要銀行服務人員親自審視客戶檔案確認身分指標。舊客戶新帳戶不須重新填寫,但金額要加入計算篩選的門檻。
第二、避免變成不合作帳戶。銀行詢問或填寫資料和表格(如W-9)時,以及要求准予申報的隱私權豁免(waiver)時要合作,不要變成不合作帳戶。不合作帳戶回報時間,一般個人和法人帳戶為2015年6月30。高價值帳戶(多於100萬)者2015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本身(Prima Facie)2014年12月31日。
第三、了解美國人的指標。如果以下這些指標與實情不符,及早(2013年底前)去修正。也可給W-8表和文件來證明自己的非美國人身分。
a.以美國公民或居民身分登記
b.出生地
c.美國居家或郵寄地址
d.美國電話號碼
e.指定把錢匯到美國戶頭
f.授權人有美國的連絡地址
g.唯一的連絡地址是代收人的地址,如in care of等。
第四、誠實申報。每年申報外國收入繳稅。申報各種資訊報表,例如外國帳戶(TDF90-22.1)、外國資產(Form 8938)和各種外國法人(Form 5471, 5472, 8858, 8865, 3520,3520-A)等報表。詳情見後。
有陳年老帳,要決定要不要參加國稅局的海外自願申報運動(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OVDP)。決定前最好先找會計師或律師諮詢,不要貿然參加或不參加。也可考慮是否只報修正稅表和補報FBAR。如有正當原因,可以申請免罰款。詳情見後。
肥爸(FBAR)和肥咖(FATCA)
以上肥咖條款的申報人是美國和外國的金融機構或公司,是屬於第三方申報納稅人的資產和收入。肥咖地網中最重要的一角是美國納稅人。
美國稅法規定,「美國人」要將全世界的收入都要向美國政府申報;他們位於全世界的財產也在遺產和贈與稅的申報範圍裡。美國稅法中的「美國人」指的是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包括個人和法人企業等。為了防止逃漏稅,美國政府還規定美國人要申報多種的「資訊報表(information returns)」,以追蹤納稅人在海外的銀行帳戶和海外公司情況和分配等,以做為課稅的根據。資訊報表不是稅表,但不申報往往會遭到比稅表更高的罰款。
A先生的投資很簡單,他只要把利息和退休金加入報稅,以及用肥爸和肥咖兩表,也就是FBAR(Form TDF 90-22.1)表和FATCA(Form 8938)表報當年最高銀行存款餘額。這兩表很多資訊是重複的,但兩表須同時申報。從以下FBAR與FATCA的比較,讀者可以看出FBAR表比FATCA表申報標的涵蓋範圍大,但申報門檻較高,罰款相對低些。FBAR分別報,FATCA和所得稅表一起報。
外國企業 如何報稅?
B先生的事業群有非常複雜的組織,所以他除了和A先生一樣,須申報的FBAR和FATCA兩表外,他可能還須申報的海外企業的訊息報表有四種:公司報表、合夥報表、視同不存在法人(獨資)報表和外國共同基金報表。
B先生是很多家公司的大股東,所以須報第一種報表Form 5471。此表申報外國公司資訊,包括登記和持股、公司財務報表和公司和股東間的往來。只要依美國稅法被歸類為Corporation的外國公司的美國重要 (10%以上)股東和其主管或董事,都要申報此表,但須提供的資料詳細的等級不同。
B先生也投資了合夥企業,他也須填報第二種報表Form 8865。此表申報外國合夥的資訊、財務報表和往來。只要被歸類為合夥的外國企業的美國重要(10%以上或出資超過美金100,000)合夥人,都要申報此表,但須提供的資料依持股多少分不同的等級。還要把收入分配並發K-1表給美國合夥人報稅。
第三種報表是Form 8858,如果B先生擁有外國獨資企業,他就要申報此表,還要把當年收入報在Schedule C上。
B先生也參加朋友的投資公司,成為他們公司不管事的小股東(小於10%),所以他也要報第四種報表Form 8621,此表申報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 PFIC)的資訊。PFIC主要是指以收取股息、利息等外國共同基金或控股公司等。投資人除了報Form 8621外,還要把收入報在1040表上。
美國人若應申報Form 5471、Form 8865、Form 8858或Form 8621等卻未申報,罰款1萬美元。經通知後未在90天內補報者,每月罰款1萬美元,最高5萬美元。另申報人如有故意不報或申報不實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B先生投資時或任何一年移轉有形資產(如現金、動產或不動產) 與無形資產(如專利權)等財產到外國公司,就須報Form 926。Form 926罰款很重,若美國人應申報或未申報,則罰款為未申報者罰款是10%的資產,最高10萬美元。有意不報罰款沒有限制。比起前述四表,Form 926罰款重多了。
有關外國企業的分類和課稅,以及資訊申報規定繁複,無法在本文細述,讀者可上網查詢。
海外信託、遺產和贈與的申報
信託(Trust)是根據委託人(grantor)的遺囑或生前成立,信託財產轉到受託人(trustee)名下,以為受益人(beneficiary)保護或保持這個財產。根據美國稅法,信託用途不是為了營利,而是委託受託人來為不執事的受益人管理財產。有些海外信託帳戶不是信託,而是基金(mutual fund)或托管(custodian)帳戶。
申報外國信託、遺產、和贈與的申報表格是Form 3520和3520-A。Form 3520其實是兩個不相關的表連在一起,一是與外國信託的往來,二為接受外國贈與或遺贈。
在一般情況下,Form 3520申報規則適用於美國人:設立海外信託;轉移任何金錢或財產到一個海外信託;從一個海外信託公司收到財產分配;被視為美國一個海外信託的擁有人。只要您是海外信託的美國擁有人、美國的受益人,以及有這兩種人的外國信託本身,都有申報海外信託收入和資訊的義務。
另外,當美國人於課稅年度收到所有外國人贈與或遺贈的外國財產或美國無形財產總數10萬美元以上,或從外國企業如公司或合夥收到贈與達1萬4375美元(隨物價指數調整)以上,則於課稅年度須申報3520表。
3520表的申報截止日與個人或公司稅報相同,且可延期。逾期未申報罰則外國信託的罰款是35%的交易金額,未申報外國贈與的罰款是每月5%,最高25%。
海外信託的另一個申報表是3520-A。此表格類似於美國的合夥稅表,申報信託當年收支、資產負債表等,並把分配的收入報給其美國受益人和擁有人等報稅。只要您被當作是海外信託的美國擁有者,不論是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都要確保外國信託申報3520-A表,並提供給其在美國的擁有人和受益人規定的報表。
自願披露 是否參加?
肥咖條款(FATCA)上路,美國又和世界各國簽協議,海外帳戶和資產可能被第三者曝光,更讓A先生和B先生等人心惶惶。要不要參加海外資產自願披露?也常在他們心中天人交戰。
美國國稅局在2012年1月和6月發布第三波,也就是「2012海外自願披露運動(2012 OVDP)」。OVDP現在還開放,但國稅局說可隨時關閉和改變規則。
決定參不參加OVDP之前,A先生和B先生要先弄清楚自己到底犯了那些法、欠了那些稅。本文第二到第四部分已把多數納稅人須申報的稅表和資訊報表和罰則做了說明。
雖然國稅局在自願披露問答中傾向鼓勵納稅人參加自願披露,但所舉的例子多是基於故意逃稅和逃表的立場。納稅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不是每個人都是故意不報的,處理海外帳戶和資產的申報,方法也很多。
美國國稅局的內部監督單位「納稅人維護(Taxpayer Advocate)」主任歐森(Nina E Olson)去年給國會的年度報告中,指摘國稅局處理海外自願披露用「釣餌和鞭子(bait and switch)」,欺騙納稅人上鉤,再給予重罰。並說這個不合法的伎倆將使國稅局喪失納稅人的信任和將來對法律的遵從。歐森也詳述美國國際稅法的複雜難懂、報稅表和資訊報表的疊床架屋和說明艱深難懂、以及罰款和欠稅的不成比例,使納稅人即使想守法都無所適從,很多人乾脆走人,或走入地下。
歐森的報告使很多律師和會計師重新考慮,如何指導客戶是否要參加自願披露,或是走其他的方法來遵守稅法。
很多人問我要如何處理陳年老帳。以下是常見的幾種選擇:
一、繼續睡不著覺。
二、有風險但比較便宜的做法,納稅人要自己決定要不要承擔這些風險。
1、開始申報2012年海外收入和資產。這個方法是希望能解決未來的問題,也希望能讓時間(追稅期流逝)來解決過去的問題。其風險是沒有解決還在核課期間的問題,因為國稅局還可追稅、追表。而且收入突然增高,萬一被查稅而發現是故意逃稅和逃表,就不能參加自願申報。但非故意不報者可考慮此法。
2、安靜自願披露:悄悄地申報三或六年修正稅表和六年FBAR。這個方法解決了未來的問題,也解決了核課期間的問題,更顯示知錯願改的誠心。這樣做的風險是申報三或六年修正稅表,國稅局一般的程序是會送給查稅員過目,查稅機會較高。國稅局也在Q&A上聲明,將對安靜自願披露者查稅。國稅局贏了一個案子。納稅人在他的合夥人的資料被瑞士的UBS銀行送給國稅局後安靜自願披露,國稅局證明他是因為擔心第三者準備送資料給國稅局才申報而贏了官司。而且如果從未報稅者,或是沒報5471等表的人是沒有核課期的。肥咖條款的海外金融機構和其他法人從2014年起就要申報美國人帳戶資訊。等到銀行通知你要把資訊報國稅局時才申報,為時已晚。
3、半安靜自願披露:這是我自己用的名詞。其方法是申報三年或六年修正稅表和六年FBAR,並以一信說明未申報原因,請求免罰。對剛來不久、對美國法律不熟悉新移民,或長居海外,或有特殊理由的人,可以把這方法列為選擇。
三、無風險但昂貴的做法。可能自己或祖宗幾代的努力,一半以上給美國政府。參加自願披露:申報八年修正稅表和FBAR,交欠稅、罰款,把八年海外資產最高值的27.5%送給國稅局。但長居海外或資產少的人,還有5%或12.5%罰款的可能。
要不要參加自願披露,有一個基本原則,那就是要衡量是否有刑事罪的可能。如果有把握未犯刑事罪,也就不是故意(willful)欠稅或欠表,那就不應該參加自願披露,因為非故意不報FBAR或其他資訊報表的罰款是一年1萬美元,對一般人還好,而且有合理原因還可以免罰。因為有外國稅扣抵,海外收入欠美國稅的金額也不多。會受民事和刑事重罰的是「故意」(willful)不報資訊報表和漏稅的人。因為「故意」是刑法的問題,牽涉到自由心證,有時連陪審團都難下定論,最好諮詢有這方面專長的律師。
很多新移民的海外投資是移民前就有、父母贈與,或親人掛在自己名下,不是故意海外藏錢。有的自己根本搞不清楚。只要不是故意,就不會有刑事坐牢問題。因不懂、不知、或其他正當理由而犯錯者,還可以請求免罰。如果有陳年老問題,應該找專家諮詢,幫忙估算最好和最壞的情況下,參不參加自願申報的後果,如此才能做合理的判斷和處理。
政府豪賭謹慎考量
FATCA是美國政府的一個豪賭,如果全世界各國和其金融機構能和國稅局合作,那麼美國政府真是布下了天羅地網。如果世界各國和其金融機構反撲,不再以美國做為投資地,那麼美國的經濟將大受影響。目前看來,世界不少國家和地區政府對美國海外追逃稅的做法,好像也同樣有興趣學習和合作。
其實,全世界最大藏錢逃稅的地方不是瑞士或其他免稅天堂,而是美國。如前所說,外國人在美國的存款免所得和遺產稅,投資股票債券等也免增值稅。美國的法律雖完善,但設立公司實在太容易了,既沒有資本額限制,也不必查股東的身分。用公司身分申請稅號,上網幾分鐘就完成,馬上可以開戶。而且美國政治安定,錢存美國比其他小國安心多了。
FATCA立法和跨政府協議後,為了和世界各國合作,美國財政部也須提供類似的資料給世界各國。美國金融機構已被要求篩選和提供美國法人帳戶的重要業主資料給國稅局。因此,外國投資人也覆蓋在天羅地網之下。中國和台灣現在都是全球課稅,如果跨政府協議上路,要擔心的就不只是有美國身分的人,還包括在美國投資的外國人。這些都會造成外國投資者裹足不前,所以美國政府也可能賭輸。
FATCA如何應對,應該仔細研究考量,並徵詢專家意見,千萬不要過於憂慮或不理不睬。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有何問題,可以和專家聯絡,或上www.intertax.com,該網站提供最新的稅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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