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婚姻真實 可自辦永久綠卡

陳梅律師主答
王姓讀者問:
我持未婚妻簽證(K-1)於2009年初入境,入境後我與我的未婚夫在入境後90天內結了婚。結婚後,我先生為我申請了綠卡。我於2010年2月獲條件綠卡。我們婚後的情況一開始還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之間開始出現矛盾,主要的是我們倆性格不合。因先生是美國人,我的英文不好,無法進行及時溝通,後來又發現我先生的前妻常打電話給他,他們的關係也不正常,所以我們常為此事爭吵。上個月我們遞交了聯合I-751為我申請永久綠卡,但最近我們又大吵了一架。我已搬出來住了。我先生提出離婚,我不知道我該怎麼做。如果我們離了婚,我還能拿到綠卡嗎?
答:
很同情你現在的處境,跨國婚姻本身就難。跨國異族婚姻就難上加難了。十多年我們每天都會碰見與處理類似案子。所以說,你的這種情況很普通。正是由於它的普遍性,美國移民法才有專門處理這種情況的條例,而且是有人性化的條例。
按照移民法的規定,獲取兩年臨時條件綠卡的外籍人士,可以在獲取兩年臨時綠卡後的一年九個月的時向移民局遞交I-751表申請永久綠卡。通常這分I-751表由夫婦同時簽,也就是說夫婦聯合為此外籍配偶申請永久綠卡。我們常稱此為完美狀況。但人的生活常常是不完美的,所以美國移民法也為這不完美的現象網開一面,允許外籍人士在其公民配偶不配合並以此要脅其外籍配偶或兩人已離婚的情況下自己單獨申請永久綠卡。但自己單獨申請綠卡是有條件的。如果其婚姻中有虐待情況出現,外籍配偶不必等兩年臨時綠卡到期,也不必等到離婚就可以即刻為自己單獨申請綠卡,申請時應附上自己所有受虐的資料。另外一種是沒有受虐的現象,但婚姻已不能再維持下去了,外籍配偶在離婚中或離婚後也可以要求移民局免去讓其公民配偶為自己申請綠卡的條件為自己單獨申請永久綠卡,條件是在申請時要附上資料證明自己的婚姻是真實的而且離婚不是自己單方面造成的。
雖然你和你的先生已向移民局遞交了聯合I-751申請。如果你們的婚姻實在不能維持下去,你在離婚後自己可以重新向移民局單獨遞交一分新的I-751,並在遞交新的I-751 的時候向移民局要求撤銷(withdraw)自己和前夫原先聯合遞交的I-751。這裡我們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此移民法很人性化,但審理這類案子的移民官們還是比較嚴格的。不論是用受虐的方式還是用豁免(waiver)的方法,單獨為申請永久綠卡的人一定要用實際和大量的文件來證明自己是有資格在沒有其配偶的支持下為自己單獨申請永久綠卡的。我們建議你在有經驗的律師的指導下完成自己的申請。移民局辦理這類申請所需時間與普通聯合申請的時間差不多,大致六至八個月的時間。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文件提供的比較充足,有說服力,移民局可能會直接把永久綠卡發給申請人,否則還會再次面試申請人。





0 评论:

发表评论

Twitter Delicious Facebook Digg Stumbleupon Favorites More

 
Design by Free WordPress Themes | Bloggerized by Lasantha - Premium Blogger Themes | Affiliate Network Re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