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海外擁有在美未申報金融機構帳戶的美國納稅人,若選擇透過自首申報計畫(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簡稱OVDP)向國稅局揭露海外帳戶,只要擁有海外房產及/或股票,有必要將這部分資產的價值一併申報,罰款因此將大幅提高。會計師暨律師童志敏說,當事人其實可選擇退出(opt out)自首計畫,改用安靜方式申報(quiet disclosures)海外帳戶,罰款將因此大大地減少。
童志敏23日在中美會計師協會年終稅務、法律及理財講座,以所經手與海外帳戶有關的案子為例指出,不是所有未申報海外帳戶的納稅人,都只能透過自首計畫申報,其實也有所謂「安靜申報」。指出其客戶若透過自首申報,罰款200多萬元,若用安靜申報,罰款只是23萬多元。
他解釋,一名近87歲客戶早年在香港透過自購及繼承擁有兩棟物業,並在海外兩家銀行開了四個帳戶,其中兩個專門收取租金。四個海外帳戶最高點是46萬6000元,最低點是10萬7000元。
這名客戶在聯手合作的會計師及律師建議下,透過OVDP向國稅局申報海外帳戶,由於過去他從未申報高達500多萬美元的兩棟海外物業,必須合併申報,以罰款利率是金額總值25%計算,結果罰款高達164萬元。此外尚須加上47萬元稅款及利息等,總共須補繳國稅局超過200萬元罰款及稅款等,以致該名老翁兒子上門求助。
童志敏說,通常透過自首計畫申報海外帳戶,用意在避免刑責。但面談老翁後,發現他過去未申報海外帳戶或租金收入是因不知道在美要申報,且他海外一棟物業是遠在移民前就擁有,另一棟物業是透過繼承擁有。他認為該老翁未刻意隱瞞海外資產,且其年事已高,相信國稅局不可能要他坐牢,於是代表他向國稅局申請退出自首計畫,改以安靜方式申報其海外帳戶,租金方面收入則透過更正稅表(amendment)補上。
「若透過安靜申報海外帳戶,國稅局在計算罰款時,不會一併計算進當事人海外房產及/或股票價值」,童志敏說,在少算500多萬元下,由於其客戶海外帳戶最高點是46萬6000元,國稅局即使認為是故意不申報,罰款只是帳戶最高額一半,即23萬3000元。如果是被認為非蓄意不申報,罰款更少只是6萬元。目前國稅局已接受安靜申報,當事人罰款及稅款因此從200多萬元降至20多萬元。
根據1970年代生效的「外國財務帳戶申報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簡稱FBAR),納稅人就前一年在海外銀行或證券公司的財務帳戶只要最高總值超過1萬美元,次年6月30日前即須另填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國稅局為鼓勵申報,已先後推出三波自首計畫,唯最後一波自首計畫並無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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